阜阳市地下水保护条例/第三章 节约、保护与治理第十八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大节约用水方面的投入,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设节水型社会。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加强公共供水管网节水改造,降低管网漏损率。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应当制定调整产业结构、鼓励发展节水型产业、限制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地方法规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