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地下水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利用第十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编制地下水严重超采区内限制开采区和禁止开采区划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方案,划定并公布地面沉降控制区,确定超采区管理目标,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0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