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九条有效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任。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至三人。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应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由全体委员推举产生。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