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十一条有效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召开会议时,应当有四分之三以上委员出席。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