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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条例
第八条
已废止
排灰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本单位粉煤灰的排放、堆贮、治理、供应和开发利用等工作。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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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