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条例第七条已废止排灰、用灰单位应当定期向粉煤灰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报告排灰、贮灰、用灰情况和综合利用实施情况。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