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废止

对在粉煤灰综合利用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设计、建设、施工、科研等单位和个人,可以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粉煤灰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