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市道路设施管理条例/第二章 占用管理第九条已修改严格控制占用城市道路设施设置各类市场。确需设置的,须经城市道路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占用城市道路设施设置经营摊点、广告、标牌和亭棚设施,应当先办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设施手续,再办理其他手续。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