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市道路设施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对破坏、盗窃城市道路设施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