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市道路设施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城市道路设施损坏的,城市道路设施行政主管部门除给予行政处罚外,有权责令其修复或者赔偿损失。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