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市道路设施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南京市市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道路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道路设施的管理、维护和监督工作。区、县城市道路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范围和分工,负责城市道路设施的管理和维修养护。建设、规划、公安、工商行政、园林、土地、市容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主管部门做好城市道路设施的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