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修改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设施。城市道路设施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除外。

本条例城市道路设施是指城市道路规划红线范围以内的车行道、人行道、隔离带、广场、桥梁、隧道、高架路、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及其附属市政设施。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