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鼓励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下列项目:

(一)能源、交通、城市市政公用等基础设施和基础原材料工业项目;

(二)农业、林业、水产养殖业开发和新技术、优良品种引进,以及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三)改进产品性能、降低消耗、扩大生产规模、提高经济效益的先进技术项目;

(四)适应国际市场需求,增加出口创汇的出口型项目;

(五)综合利用资源、提高产品档次、适应市场需求,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生产型项目。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