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励和保护台湾同胞投资条例/第七章 居民待遇第三十八条有效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的台方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取得暂住证的,在本市游览、住宿、医疗、邮电等费用,可以享受与本市居民同等待遇。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