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励和保护台湾同胞投资条例/第四章 优惠待遇第二十条有效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的生产性企业,在减免企业所得税期间,同时免缴地方所得税。先进技术企业,在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再免缴地方所得税3年。产品出口企业在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50%以上的,免缴地方所得税。按照本条例第十七条 规定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免缴地方所得税。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