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的生产性企业,在减免企业所得税期间,同时免缴地方所得税。

先进技术企业,在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再免缴地方所得税3年。

产品出口企业在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50%以上的,免缴地方所得税。

按照本条例第十七条 规定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免缴地方所得税。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