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励和保护台湾同胞投资条例/第四章 优惠待遇第十九条有效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和台湾同胞投资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或者场所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