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励和保护台湾同胞投资条例/第四章 优惠待遇第十七条有效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举办下列项目的生产性企业,经有权税务部门批准,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一)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的项目;(二)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三)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项目。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建设港口码头的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有权税务部门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至第5年免缴企业所得税,第6年至第10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