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举办下列项目的生产性企业,经有权税务部门批准,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的项目;

(二)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

(三)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项目。

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建设港口码头的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有权税务部门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至第5年免缴企业所得税,第6年至第10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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