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江侗族自治县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补充规定第六条有效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分别设立森林消防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森林消防经费,列入自治县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