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县区、开发区工会应当设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乡镇、街道工会应当设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或者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小组,受理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投诉,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意见或者建议。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