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总工会负责本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县区、开发区、乡镇、街道工会负责本辖区内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产业工会负责本产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基层工会负责本单位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