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作的领导,并确定专门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和建设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建设、财政、国土、环保、公安、价格、安监、城管、林业和园林、人防、消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轨道交通管理的相关工作。
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配合做好城市轨道交通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