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社区戒毒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自治县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一)经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两次书面告诫,拒不改正的;

(二)逃避或者拒绝接受检测三次以上的;

(三)擅自离开社区戒毒执行地三次以上,或者擅自离开社区戒毒执行地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四)变更社区戒毒执行地,十五天内不报到的;

(五)被责令社区戒毒不按时到指定地点报到的。

地方法规 ·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