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恐龙化石保护条例/第三章 开发与利用第三十条有效自治州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出入自治州行政区域的恐龙化石进行审核、查验,并协助承办科研教学、文化交流、科普展示的单位对恐龙化石进行全程安全监管。在承办科研教学、文化交流、科普展示的过程中禁止调换和损坏恐龙化石。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