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恐龙化石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二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具备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参与恐龙化石的开发与利用,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