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重大事项议案和报告,由主任、市长、主任委员、院长、检察长签署;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的重大事项议案,由联名人共同签署。

重大事项议案和报告应当在常委会会议举行十日前正式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并同时提交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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