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下列村民自治事项应当公开:

(一)村民委员会干部的职责及任期目标;

(二)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年度工作计划及上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三)经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会议讨论作出决定的事项;

(四)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成员的分工、履职、廉洁自律及奖惩情况;

(五)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招(投)标结果和合同履行情况;

(六)解决村民普遍关注的事项和为村民办实事的情况;

(七)公益事业的发展计划、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及实施情况;

(八)村规民约;

(九)其他应当公开的村民自治事项。

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