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村务公开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村务公开工作由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程序、时间和形式组织实施。村民委员会主任和村民小组组长是实施村务公开的主要责任人。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