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村务公开条例/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七条有效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居民小组的政务、财务、事务等事项的公开,参照本条例执行。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