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村务公开条例/第四章 村务公开的监督第二十一条有效村民、村务监督委员会对答复或者纠正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反映,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调查处理。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