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村务公开条例/第三章 村务公开的程序第十二条有效村务公开的要求:(一)应当在便于村民观看的场所设立固定公开栏;(二)村务公开栏公开的内容应当保留七日以上;(三)集体财务收支情况每个季度公开一次,下个季度的第一个月十日前公开上个季度的财务情况;(四)一般的村务事项每半年公开一次,涉及农民利益的重大事项以及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应当及时公开。村务公开也可以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等形式辅助进行。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