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村务公开条例/第二章 村务公开的内容第十条有效经十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应当纳入村务公开的内容。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