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矿产资源的保护管理和监督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发展改革、工业信息、公安、财政、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水利、安监、旅游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矿产资源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矿产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