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龙纳西族自治县矿产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在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时,应当依法保护耕地、林地,集约用地,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及土地复垦的义务,并缴纳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地方法规 · 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