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需要变更登记内容的,采矿权人应当向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手续。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采矿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的三十日前,申请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手续,不继续开采的,依法办理采矿权注销手续。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失效;继续采矿的,按无证采矿处理。

地方法规 · 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