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龙纳西族自治县矿产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有效采矿权人取得采矿许可证后九十日内,应当向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对矿区范围予以公告,并设置边界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坏矿区边界标志。地方法规 · 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