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龙纳西族自治县矿产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有效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用于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等矿产资源,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有偿方式出让采矿权。因公益性建设需要挖砂、采石、取土的,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可以免予办理采矿许可证。但应当按规定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等进行补偿,并对采矿区进行恢复治理。居民个人在规定的区域内少量取沙取土的,免予办理采矿许可证。地方法规 · 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