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龙纳西族自治县矿产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有效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施工三十日前,持勘查许可证和地质勘查资格证书原件及委托协议书到自治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其监督检查。在进入勘查作业二十日前,探矿权人应当向自治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送交开工报告和勘查设计方案。除保密项目外,勘查项目结束或者因故撤销勘查项目后,探矿权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向自治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送交勘查项目阶段或者最终成果报告。地方法规 · 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