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应当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在矿产资源规划审批前已经设置的探矿权、采矿权,由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组织进行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评价,设定探矿、采矿条件;不具备设定条件的,不予通过年检。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