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应当符合矿产资源规划。

在矿产资源规划审批前已经设置的探矿权、采矿权,由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组织进行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评价,设定探矿、采矿条件;不具备设定条件的,不予通过年检。

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