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矿产品加工购销第二十三条有效禁止非法收购和销售矿产品。自治州内收购、销售原矿或者精矿的,在取得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矿产品合法来源证明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方可为其办理注册登记。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