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章 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和整合第十二条有效按规定应当由自治州国土资源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产资源,可以由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批登记和颁发采矿许可证。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自颁发采矿许可证后1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报自治州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