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符合法定生育条件且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妇女不得人工终止妊娠,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胎儿有严重缺陷或者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

(二)妊娠妇女患有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将危及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健康的;

(三)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诊断认为需要终止妊娠的;

(四)离婚、丧偶等要求终止妊娠的。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