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有效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前未查验有关证明材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