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二十二条有效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符合法定生育条件且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妇女,擅自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可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