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二十条有效鼓励公民举报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及非法销售、使用终止妊娠药品的违法行为。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等有关行政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