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已修改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大专门委员会以及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法规解释的要求。

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