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市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代表大会)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加强对制定法规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制定法规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