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制定法规应当遵循立法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不与上位法相抵触,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注重地方特色。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4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