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制定法规应当遵循立法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不与上位法相抵触,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注重地方特色。

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