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分别组织实施。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