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提请主任会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

市人大常委会编制的年度立法计划应当报送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

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4月1日